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73號
債 權 人 陳俊翔
債 務 人 陳國娥
債 務 人 秉成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登化
人
一、㈠債務人陳國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秉成冷凍
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蕭登化應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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