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12號
債 權 人 楊鴻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汶彥、蕭敏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