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3號
KSDV,106,重訴,23,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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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秀清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釗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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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