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世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山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律師被 告 杰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時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複代理 人 孫大昕律師參 加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楊明浩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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