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瑟遊艇有限公
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0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24,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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