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06號
KSDV,106,訴,1606,2018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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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瑟遊艇有限公
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0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24,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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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