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李旻玲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劉坤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機車及保單解約金之 等值現金,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 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聲請人財 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 料調件明細、第三人保險公司陳報狀、本件債權表、分配表 公告、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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