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301號
KSDV,106,司執消債更,301,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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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彥景即黃木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債務人陳報原任職於黑潮餐飲已結束營業,自民國106年 21月起改自辛泰王簡餐店任職,依據107年1月至6月薪資單 計算,平均月收入僅新台幣(下同)16,427元,雖此收入相 較於卷附之本院95年婚字第1407號判決書內所載台端當時之 收入(4至5萬元),差距甚大,且以債務人擔任多年廚師經 驗,現月收入遠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亦屬不合理,惟因無其 他證據顯示債務人所提出之薪資證明係內容屬不實,本院僅 得依此金額計算,但基於上開不合理原因,認不宜以辦理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之規定,再予減縮應 還款金額,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107年5月29日與同年7月16日陳 報狀、薪資證明、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另必要費用部分,債務人陳報個人費用11,500元,扶養費 4,000元,惟債務人之女現已滿18歲,但債務人無法陳報



現是否在學及學校與年級等事項,亦無法提出給付扶養費 證明。況且,依據上開判決書與債務人107年7月16日陳報 狀所載,債務人對前配偶與女兒曾有有諸多恐嚇行為,造 成女兒心靈陰影,依據一般社會常情推論,尚難遽認債務 人自陳每月給付女兒扶養費4,000元一事屬實。 ㈢綜上,債務人提出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依據本院可 得調查之範圍審認,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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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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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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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0000000 │ 13.40% │ 670 │
├──────────┼──────┼─────┼──────┤
│聯邦商業銀行 │ 444759 │ 5.05% │ 253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883193 │ 10.03% │ 502 │
├──────────┼──────┼─────┼──────┤
│元大商業銀行 │ 821796 │ 9.33% │ 467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798042 │ 9.06% │ 453 │
├──────────┼──────┼─────┼──────┤
│永豐商業銀行 │ 445413 │ 5.06% │ 253 │
├──────────┼──────┼─────┼──────┤
│安泰商業銀行 │ 0000000 │ 23.66% │ 1183 │
├──────────┼──────┼─────┼──────┤
│第一商業銀行 │ 774651 │ 8.80% │ 440 │
├──────────┼──────┼─────┼──────┤
│摩根聯邦商業銀行 │ 212831 │ 2.42% │ 121 │
├──────────┼──────┼─────┼──────┤
良京實業公司 │ 238940 │ 2.71% │ 135 │
├──────────┼──────┼─────┼──────┤
│立新資產管理公司 │ 616945 │ 7.01% │ 351 │
├──────────┼──────┼─────┼──────┤
│新光行銷公司 │ 299637 │ 3.40% │ 170 │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 4532 │ 0.05% │ 2 │
├──────────┼──────┼─────┼──────┤
│債權總額 │ 8,803,590 │每期金額 │ 5,000 │
├──────────┼──────┼─────┼──────┤
│清償成數 │ 約4.09% │清償總額 │ 3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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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
│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
│詢,辦理相關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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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