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 告 程維宣 陳曦茹 鄭偉慎 李宜樺 劉永堅 王昱仁 蘇信名 李庭宏 張韋倫 陳郁宗 許嘉容 楊博智 柯妙芬 許芳嘉 蘇秋汶 鄭玉卿 田君婷 黃品智 李雅芬 蔡丹華 陳聖鈞 蔡承芯 蔡昕芝 曾鈺涵 曾逸君 林鉦諺 朱文青 林怡汶 許宏彰 方慶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王祺睿被 告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及同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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