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習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44號
KSDV,105,訴,1744,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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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
原   告 程維宣
      陳曦茹
      鄭偉慎
      李宜樺
      劉永堅
      王昱仁
      蘇信名
      李庭宏
      張韋倫
      陳郁宗
      許嘉容
      楊博智
      柯妙芬
      許芳嘉
      蘇秋汶
      鄭玉卿
      田君婷
      黃品智
      李雅芬
      蔡丹華
      陳聖鈞
      蔡承芯
      蔡昕芝
      曾鈺涵
      曾逸君
      林鉦諺
      朱文青
      林怡汶
      許宏彰
      方慶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王祺睿
被   告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及同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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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