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號原 告 廖志乾 邱林美雲 林碧娥 陳健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被 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被 告 允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耀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品輝 楊昌盛被 告 石昭永即石昭永建築師事務所 陳鵬宇即陳鵬宇建築師事務所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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