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5年度,15號
KSDV,105,海商,15,2018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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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被   告 新加坡商長榮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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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長榮海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