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5號原 告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被 告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被 告 新加坡商長榮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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