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07號
KSDM,107,訴,407,2018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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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郎
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明郎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楊明郎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嫌,經訊問後,業據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購 毒者證述之情節相符,另有相關監聽譯文、通訊監察書、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而依趨吉避凶 之人性,重罪通常伴有高度逃亡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本院考量被告於107 年3 、4 月間短 時間內為本件15次販賣海洛因犯行,次數甚多,對於社會治 安危害甚大,對於購毒者之身心健康亦有重大危害,犯罪情 節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乃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於10 7 年6 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9 月15日起,延長羈押 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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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