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02號
受 刑 人 張海清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後,因被告居
住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聲字第2402號張海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