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349號
KSDM,107,聲,2349,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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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盧世祥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世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盧世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後, 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7 年度簡字第4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 10萬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 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 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及國庫存 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 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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