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219號
KSDM,107,簡,2219,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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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偵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偵祐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一所載之證據「被告丁偵祐於警詢及偵查坦承不諱」應 予刪除,並補充「被告坦認機車已經員警保管,卻擅自取走 之事實」,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按汽(機)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 新臺幣9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8 款、第35條第4 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既經員警依 上揭規定移置保管,即屬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被告 明知機車已歸員警保管,仍擅自駛離隱匿,核其所為,係犯 刑法第138 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2333號判 決有期徒刑3 月,於103 年9 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四、爰審酌被告因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測而經警依法移置保管機 車,竟擅自駛離機車隱匿,視國家法令於無物,妨害公務運 作,所為實屬不該,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妨害職務執行 程度,兼衡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8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427號
被 告 丁偵祐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205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偵祐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3時15分許,飲酒後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中博 陸橋)南往北方向時,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 爾濱派出所(下稱哈爾濱派出所)警員陳清木攔檢,發現丁 偵祐身上有酒味,欲對丁偵祐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因丁 偵祐拒絕接受檢測,執勤員警陳清木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舉發,並開立「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 由丁偵祐收執後,將上開機車移置於哈爾濱派出所車棚停放 鎖上該車龍頭鎖保管。詎丁偵祐明知上開機車業經警員依法 保管,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竟基於隱匿公務員職務 上掌管物品之犯意,於同日4時許,未依法定程序繳納罰鍰 並檢附收據領回,而於未告知、徵得職司保管之派出所員警 同意之情形下,進入上開派出所停車場,持備用鑰匙擅自發 動上開車後駛離,將上開機車騎往高雄市○○區○○路0號 前停放而隱匿該派出所員警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嗣經員警於 同日5時許,因發現機車遺失,而調閱派出所及附近路口監 視錄影畫面,始悉該車遭丁偵祐駛離,遂通知丁偵祐到所歸 還上開機車,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偵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哈爾濱派出所警員陳清木於106年12月14日出具之職務 報告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存根、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各1份及哈爾濱派出所停車棚及附近路口監視錄影器畫面翻 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筱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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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