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7年度,29號
KSDM,107,易緝,29,201809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ng-on Pakkaranang(中文姓名:黃美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627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Bang-on Pakkaranang (中文姓名:黃 美青)係泰國籍人士,其明知與同案被告黃漢雲間無結婚之 真意,竟欲以假結婚之方式進入中華民國,乃與同案被告黃 漢雲、劉全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布」之泰國籍 成年女子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劉全彬 介紹黃漢雲和「阿布」聯繫,「阿布」則提供新臺幣(下同 )10,000元之報酬及赴泰國之來回機票予黃漢雲黃漢雲在 「阿布」安排下,先於民國93年5 月13日,在泰國與Bang-o n Pakkaranang 辦妥結婚登記,復於同年7 月2 日在劉全彬 與阿布之陪同下,至高雄縣美濃鎮(現改制為高雄市美濃區 )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其與Bang-on Pakkaranang 結婚之 戶籍登記,使該戶政事務所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此內容不實 之結婚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戶 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Bang-on Pakk aranang 係違反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 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 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規定,亦為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所明定。本件被告 係犯刑法第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又被 告所涉上開罪名,其法定刑屬最重本刑3 年以上、10年未滿 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 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修正後同條款則加長為20年,比較新 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前開刑法施行 法第8 條之1 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計算其追訴 權時效期間;另關於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亦應 一體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再按追訴權之時效 ,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 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



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 之期間,如達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 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定有明文 。又案經提起公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 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可參。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93年7 月2 日,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並有被告與黃翰雲結婚證書、結 婚登記申請書、聲明書、戶籍謄本各1 份在卷可憑(見警一 卷第8 至17頁、警二卷第4 至5 頁),其法定之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犯上開之罪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是本件追訴權時 效應自被告行為時之93年7 月2 日起算;但因被告逃匿,經 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4 分 之1 ,合計為12年6 月。次查,被告犯罪成立之日為93年7 月2 日,開始實施偵查日為97年2 月18日,於97年10月21日 提起公訴,於同年11月4 日繫屬本院,嗣被告逃匿,由本院 於98年10月6 日發佈通緝(見本院易字卷第118 頁),致審 判程序無法進行,依前揭大法官釋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此 時追訴權時效即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問題,亦 應予加計,即犯罪行為終了日(93年7 月2 日)+ 追訴權期 間(12年6 月)+ 實施偵查日至通緝發佈日(1 年7 月21日 ),但須扣除起訴後至法院繫屬期間(14日),是本件被告 之追訴權時效期間已於107 年8 月9 日屆滿,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嘉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