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719號
KSDM,107,審訴,719,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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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志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偵字
第124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
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志鴻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周志鴻明知下列含Sildenafil(即威而鋼學名)之藥物(黑 美國紅金、黑金、德國黑螞蟻生精片)、俗名「冰之戀」之 不明壯陽藥物,均為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許可證 字號,且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 禁藥之犯意,下列時間使用露天拍賣網站帳號「0000000」 ,以便利超商店到店運送方式販賣禁藥予他人:㈠、民國105年8月31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7月9日),以新臺 幣(下同)200元代價,販賣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德國黑 螞蟻生精片2顆予林家暉
㈡、105年7月28日,販賣含有不明壯陽藥物成分之「冰之戀(水 )」1瓶予謝貽增,惟因謝貽增未取貨而未遂。㈢、105年8月13日以100元之代價,販賣含有Sidenafil成分之德 國黑螞蟻生精片1顆予陳瑞彰,惟因陳瑞彰未取貨而未遂。㈣、105年7月9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31日)以200元代價,販賣 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德國黑螞蟻生精片2顆予吳明裁。㈤、105年8月14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31日)分別以200元、300 元、100元代價,販賣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美國紅金1顆、 德國黑螞蟻生精片3顆、德國黑螞蟻生精片1顆予蘇昭銘。㈥、105年9月21日以480元代價,販賣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黑 威6顆予姜泉安
㈦、105年9月28日以800元代價,販賣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黑 威10顆予賴家偉
㈧、105年10月11日以800元代價,販賣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黑 威10顆予蘇科駿,惟因蘇科駿取消而未遂。
㈨、105年10月13日以400元代價,販賣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黑 威5顆予蘇科駿
二、嗣因警已掌握周志鴻販毒情資,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獲准,於 105年12月31日8時5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之統一超 商前,當場查獲欲前往進行毒品交易之周志鴻張志洋(另 案起訴、審理),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同日



再前往周志鴻位於高雄市鳳山區八德路356巷18號住處搜索 ,查扣如附表三所示物品。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志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 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所引屬於審判 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 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限制,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認不諱,核與林家暉謝貽增陳瑞彰、吳明裁、蘇昭銘姜泉安賴家偉蘇科駿證述情 節相符,並有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23日刑鑑字第1060009043 號鑑定書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依法論科。三、核被告如事實一之㈠、㈣、㈤、㈥、㈦、㈨所為,均係犯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既遂;如事實一之㈡、㈢、㈧所 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4項販賣禁藥未遂罪。事實一之 ㈤所示多次販賣禁藥予蘇昭銘,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 社會觀念,時間上難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視為數舉動之接 續施行,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起 訴書漏未記載被告於同日以100元代價,另販賣德國黑螞蟻 生精片1顆予蘇昭銘,惟與上開販賣行為,有接續犯事實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得併審究。又被告事實一之㈧ 所示犯行,據蘇科駿於偵訊時具結表示那次我有取消,另外 再下標第二次,所以10月13日400元那次我才有去取貨,我 也有去付款等語,可知該次未能完成交易,販賣禁藥犯行屬 未遂甚明,起訴意旨認該部分係犯販賣禁藥既遂罪,容有未 合,惟因罪名相同,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尚無庸 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被告所 犯上開9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被告3次販賣禁藥未 遂部分,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審酌被告所為妨害政府對國內藥品秩序之管理,危及國民健 康。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販賣禁藥所得財物不多。兼衡被 告犯罪動機、手段、情節、藥物成分危害性、所輸入、販賣 之禁藥數量,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 私,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



被告於短期內犯9罪,所得非鉅等總體情狀,合併定如主文 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於本案最後一次販賣犯行(即事實欄一之㈨)宣告沒收。至 於因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其餘扣案 物,查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販賣偽藥之犯行相關,均不予 諭知沒收。
㈡、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所得,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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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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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備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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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非他命 │8包 │與編號19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合計64.2│
│ │ │ │3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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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麻 │1包 │與編號18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
│ │ │ │麻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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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水 │2罐 │與編號21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伽│
│ │ │ │瑪羥基丁酸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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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吸食器 │1組 │ │
├──┼──────┼─────┼────────────────┤
│5 │電子磅秤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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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咖啡包 │10包 │檢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純質淨重合計4.16公克。 │
├──┼──────┼─────┼────────────────┤
│7 │一粒眠 │68顆 │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驗前│
│ │ │ │純質淨重約0.77公克。 │
├──┼──────┼─────┼────────────────┤
│8 │夾鏈袋 │1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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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吸管 │2支 │ │
├──┼──────┼─────┼────────────────┤
│ │粉紅威爾鋼 │36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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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色威爾鋼 │43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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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色威爾鋼 │5顆 │檢出禁藥Sildenafil成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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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搖頭丸 │41顆 │未檢出毒品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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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菱形威爾鋼 │10顆 │檢出禁藥Sildenafil成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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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角形威爾鋼│14顆 │檢出禁藥Sildenafil成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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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寶型威爾│7顆 │檢出禁藥Sildenafil成分 │
│ │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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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色威爾鋼 │39顆 │檢出禁藥Sildenafil成分 │
│ │(德國黑螞蟻│ │ │
│ │生精片、黑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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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麻 │1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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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非他命 │5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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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他命 │1包 │檢驗後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
│ │ │ │質淨重0.246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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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水 │5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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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玫瑰金三星手│1支 │ │
│ │機(IMEI碼35│ │ │
│ │0000000000、│ │ │
│ │含SIM卡09092│ │ │
│ │7298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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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色三星手機│1支 │ │
│ │(IMEI碼3530│ │ │
│ │00000000、含│ │ │
│ │SIM卡0000000│ │ │
│ │6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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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 │9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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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編號1至3、6、7、13、18、19、21,本院另案106年訴637號判決已│
│ 宣告沒收、沒收銷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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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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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備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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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粒眠 │300顆 │檢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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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水 │9瓶 │與附表一查扣之G水成分均含有第二 │
│ │ │ │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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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水 │1罐 │與附表一查扣之G水成分均含有第二 │
│ │ │ │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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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白色藥丸 │1包 │ │
├──┼──────┼─────┼────────────────┤
│5 │吸食器 │5個 │ │
├──┼──────┼─────┼────────────────┤
│6 │電子磅秤 │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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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空藥盒 │4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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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超滑亮滑液 │1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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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自黏貼紙清除│1罐 │ │
│ │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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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裝罐 │1批 │ │
├──┼──────┼─────┼────────────────┤
│ │包裝紙 │1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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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夾鏈袋 │1批 │ │
├──┼──────┼─────┼────────────────┤
│ │刻度吸量管 │1支 │ │
├──┴──────┴─────┴────────────────┤
│備註:編號1至3,本院另案106年訴637號判決已宣告沒收、沒收銷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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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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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事 實│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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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之㈠│周志鴻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2 │一之㈡│周志鴻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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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之㈢│周志鴻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 │
├──┼───┼─────────────────────────┤
│4 │一之㈣│周志鴻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5 │一之㈤│周志鴻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
│ │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6 │一之㈥│周志鴻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
│ │ │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7 │一之㈦│周志鴻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
│ │ │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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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之㈧│周志鴻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 │
├──┼───┼─────────────────────────┤
│9 │一之㈨│周志鴻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
│ │ │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
│ │ │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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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