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1108號
KSDM,107,審訴,1108,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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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亭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亭強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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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