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317號
KSDM,107,審交附民,317,201809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7號
附民原告  吳洪金蓮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被   告 臧廷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交簡字2812號,原案號:107年
審交易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以  書記官 黃振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