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29號
KSDM,106,附民,129,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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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蘇東旺
送達代收人 蕭詩庭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原   告 林佳燕
送達代收人 蕭詩庭
訴訟代理人 高忠興
      葉玟岑律師
被   告 高雄市茄萣區成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洲
訴訟代理人 洪偉哲
      王金城
      蘇姍姍
      林岡輝律師
      賴巧淳律師
被   告 張琬琪
被   告 顧嘉軒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 ,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被告張琬琪顧嘉軒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訴訟, 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依上述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無所附麗,一併駁回。訴訟費用 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用,無庸審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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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