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8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定源
選任辯護人 何春源律師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詹俞婕
選任辯護人 洪郁婷律師
周元培律師
周村來律師
被 告 何達明
被 告 陳重甫
被 告 蕭炎宏
被 告 劉達章
被 告 劉貴華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張芳綾律師
被 告 蔡昕玥
被 告 黃阿藝
被 告 羅傑
被 告 李明城
被 告 柯昌文
被 告 吳啓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383
號、103 年度偵字第7663號、103 年度偵字第13181 號、103 年
度偵字第21516 號、103 年度偵字第24326 號、104 年度偵字第
6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定源犯如附表編號1 、3 至5 、8 至14、1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拾貳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附表編號1 、3 至5 、8 、10至14、16「沒收」欄所示之內容。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詹俞婕犯如附表編號1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該「沒收」欄所示之內容。何達明犯如附表編號1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該「沒收」欄所示之內容。陳重甫犯如附表編號1 、10、1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各該「沒收」欄所示
之內容。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炎宏犯如附表編號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該「沒收」欄所示之內容。劉達章犯如附表編號3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該「沒收」欄所示之內容。劉貴華犯如附表編號9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該「沒收」欄所示之內容。蔡昕玥犯如附表編號11、1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各該「沒收」欄所示之內容。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阿藝犯如附表編號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該「沒收」欄所示之內容。羅傑犯如附表編號1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該「沒收」欄所示之內容。
李明城犯如附表編號1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該「沒收」欄所示之內容。柯昌文犯如附表編號1 、3 、9 至12、1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附表編號1、11、12、14「沒收」欄所示之內容。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啟順犯如附表編號1 、9 、1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附表編號1 、14「沒收」欄所示之內容。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定源、詹俞婕、蕭炎宏、蔡昕玥、柯昌文其他被訴部分(即何定源如附表編號2 、6 、7 、15所示部分、詹俞婕如附表編號10、11、14、16所示部分、蕭炎宏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蔡昕玥如附表編號7 、12、15所示部分、柯昌文如附表編號7 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何定源係連宇工程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 00號1 樓,下稱連宇公司)負責人,平日以經營中古車買賣 為業,而可經由中古車商、汽車保養場間之買賣、維修,而 以較低之成本購入或維修車輛。因其認投保汽車任意責任險 、竊盜險之車輛,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通常係以一 般同款、同年份車輛於當時之市價、實際維修費用等作為理 賠金額之依據,而此金額通常高於其購入或維修各該車輛之
實際成本,其為獲取其中之差額利潤,或為使不知情之保險 公司代為給付原已受損之車輛,為修復所需之維修費用,以 減省自己費用支出,或將申報失竊之車輛轉售牟利等原因, 明知實際上未發生如附表編號1 、3 至5 、8 至14、16所示 情形之車禍或車輛失竊事件,而單獨(其中編號5 、8 部分 )或與當時明知附表編號1 、3 、4 、9 至14、16所示之車 禍或車輛失竊事件並非真實之詹俞婕(其中編號13部分)、 何達明(其中編號14部分)、陳重甫(其中編號1 、10、16 部分)、蕭炎宏(其中編號4 部分)、洪淑芬(其中編號3 部分,因發布通緝,由本院另行審結)、劉達章(其中編號 3 部分)、劉貴華(其中編號9 部分)、蔡昕玥(其中編號 11、16部分)、黃阿藝(其中編號11部分)、羅傑(其中編 號12部分)、王竣(其中編號11部分,其業於104 年6 月12 日死亡,另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韓傳禮(其中編號14 部分,因發布通緝,由本院另行審結)、李明城(其中編號 16部分),以及展竣汽車拖吊公司(下稱展竣公司)負責人 柯昌文(其中編號1 、10、11、12、14部分)、員工吳啟順 (其中編號1 、14部分)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而未指定犯 人誣告(僅其中編號4 、5 、8 部分)之犯意聯絡,或由柯 昌文(其中編號3 、9 部分)、吳啟順(其中編號9 部分) 各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5 月間起至 102 年12月間為止之期間,由何定源預先尋覓適於作為製造 假車禍或謊報失竊之地點,並擬定可配合該地點現場狀況之 車禍方式,而於附表編號1 、3 至5 、8 至14、16所示各該 車輛登記之車主向各該保險公司投保高額任意險或竊盜險後 ,何定源再於附表編號1 、3 至5 、8 至14、16「保險事故 發生時間」欄所示各該時間以前,向各次參與之行為人告以 製造假車禍或謊報失竊之方式,並分配各行為人之任務,或 在假車禍現場製造完畢後,通知明知或可得而知係假車禍之 柯昌文、吳啟順前來執行拖吊業務,各行為人則依其指示行 動,而於附表編號1 、3 至5 、8 至14、16「保險事故發生 時間」及「保險事故發生地點」欄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 編號1 、3 至5 、8 至14、16「犯罪手法」欄所示方式製造 假車禍現場或謊報車輛失竊,再由負責擔任肇事車輛駕駛人 角色之行為人,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陳述不實之車禍經過 ,以及由何定源自行或由登記為失竊車輛車主之行為人,向 職司犯罪偵查之警察機關報案陳述車輛失竊經過,因而取得 員警經實質審查後所製作之交通事故相關資料或報案資料後 ,再推由擔任肇事駕駛人之行為人或承保車輛所登記之車主
,出面向所投保之各該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致附表編 號1 、3 至5 、8 至13所示之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誤信保險 事故已發生,而各以附表編號1 、3 至5 、8 至13所示方式 賠付保險金,至附表編號14、16所示之保險公司,則在撥款 理賠以前即發現有異而未予理賠,致未得逞。
二、因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險理賠員林孟楷發現附表編 號14所示車輛之車損狀況與常情不符,懷疑該案係以假車禍 方式詐領保險金,故報警處理,經員警調查後,於103 年2 月19日13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 ○○路0000號1 樓執行搜索,並扣得私章14枚、存摺13本、 記事本4 本、車牌9 面、汽車買賣資料13本、汽車買賣契約 書2 本、記帳明細表9 張、交通事故修車理賠和解卷10卷、 LG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 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等物,並循線查 悉上情。
三、案經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 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 為調查,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各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陳重甫於審判中雖一再陳稱:我的警詢筆錄有 關犯案細節部分,是員警詢問共同被告韓傳禮後,問我犯案 細節是否如同韓傳禮所述內容,我回答員警如果警方認為是 如此,就將韓傳禮所述內容複製到我的筆錄裡,所以這些犯 案細節並非我親口陳述,員警是以誘導方式讓我回答,我對 犯案細節並不清楚云云。惟本院依其聲請,當庭就其103 年 2 月27日、6 月27日警詢筆錄有所指上開情形部分之錄影光 碟勘驗結果,關於筆錄所載犯案細節部分,雖多由員警以所 蒐集之資料為基礎而初步研判犯罪手法後,再一步步將犯罪 過程以口述方式詢問被告陳重甫是否正確,然陳重甫對員警 詢問,多係以一般表示認同或不予否認之意之「嘿」一語回 應,且偶有與員警討論、確認相關細節之舉,期間未見陳重 甫有表示員警於筆錄記載之內容有誤或與其真意不符之情形 ,且員警於詢問時,口氣、態度平和,並無以不正方式詢問 之情形,而陳重甫於接受詢問過程中,面部表情亦屬平和、
甚且面帶微笑,此有本院105 年6 月27日、106 年3 月17日 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易字卷㈠第132 頁至第146 頁、易字 卷㈢第42頁至第45頁),堪認陳重甫於警詢陳述時,其自由 意志並無受到干擾,且員警所詢內容,亦與陳重甫當時之認 知或想法無悖離之處,況員警為偵辦案件而有必要對相關之 人為詢問時,如手邊已有相關資料,則員警以該等資料為基 礎,向該人為詢問、確認,此不僅有利詢問程序之順利進行 ,亦與員警平日於通案上所為之詢問取證方式無違,又陳重 甫所為有關犯案細節之陳述,亦與事實相符(詳後述),故 其所述自得作為認定其犯罪成立與否之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 據,同法第159 條之2 亦著有規定。本件檢察官以證人唐世 吉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作為認定被告何定源、蔡昕玥、柯昌文 涉犯附表編號10所示犯行之證據,然唐世吉在警詢之陳述, 核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其中被告何定源及 辯護人就唐世吉在警詢所為之證詞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 唐世吉於審判中已到庭具結作證,且其所述與警詢所述,大 致上並無不符之情形,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定例 外有證據能力規定之適用,揆諸前引規定,應認唐世吉於警 詢時所言,無證據能力。又檢察官以證人即共同被告陳重甫 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作為認定被告詹俞婕犯罪之證據,而被 告詹俞婕及辯護人以陳重甫上開有關被告詹俞婕涉案部分之 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由,否認該部分證述 之證據能力,惟陳重甫上開警詢陳述,係因員警查獲本案後 ,陳重甫因而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通知到場說 明,並在該大隊之辦公處所接受員警詢問所為之陳述,而就 陳重甫為陳述當時之客觀外在環境觀之,並未見其有遭受任 何不正對待,致其陳述並非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情事,且其 於警詢時之陳述,距本件附表編號10、13、16所示之案發時 間較近,理當記憶清晰,並係依憑個人當時之知覺經驗而為 陳述,堪認其於警詢之陳述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 指之信用性;又陳重甫在本院106 年10月2 日審理期日中經 問及被告詹俞婕涉案情形時,乃特意反覆強調自己於警詢時 係基於自己之推斷、臆測而為陳述,意在否認自己警詢內容 之真實性至為明顯,而可認其在警詢及審判中之證述存有歧 異,而陳重甫於警詢時所述復為證明被告詹俞婕之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依前揭說明,應認陳重甫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例 外具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各該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均經當事人於 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前揭證 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四、至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違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自 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壹)各被告就被訴事實承認與否暨否認部分之答辯: ㈠被告何定源(附表編號1 至16部分):
訊據被告何定源就附表編號1 、3 、10、11、12、14、16所 示之交通事故為其所主導之假車禍,藉此向各該保險公司詐 領保險金等情均坦承不諱,惟就附表編號2 、4 、5 、6 、 7 、8 、9 、13、15所示部分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誣告之犯 行,並辯稱:我在附表編號2 、7 、9 、13所示時、地確實 有發生交通事故,並非假車禍,又附表編號4 、5 、6 、8 、15所示車輛確係遭竊,並非謊報失竊云云。 ㈡被告詹俞婕(附表編號10、11、13、14、16部分): 訊據被告詹俞婕對於附表編號10、11、14、16所示之交通事 故為何定源所主導之假車禍,以藉此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 險金,以及曾以在附表編號13所示時、地發生交通事故為由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等情固坦認在卷,惟否認有何詐欺取 財之犯行,辯稱:我確實有在附表編號13所示時、地與何定 源發生車禍,並非假車禍,至附表編號10、11、14、16所示 之肇事車輛雖係登記在我名下,但因我與何定源為男女朋友 ,所以何定源會以我的名義購車,我對於何定源以上開車輛 製造假車禍之事並未參與,亦不知情云云。
㈢被告何達明(附表編號14部分):
訊據被告何達明就其知情並參與被告何定源所主導附表編號
14所示之假車禍,藉此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之事實坦承不 諱。
㈣被告陳重甫(附表編號1 、10、16部分): 訊據被告陳重甫對於附表編號1 、10、16所示之交通事故為 何定源所主導之假車禍,以藉此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 等情固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我對於何定源製造假車禍之細節並不清楚,且我也不知道何 定源會以這種方式獲利云云。
㈤被告蕭炎宏(附表編號2 、4 部分):
訊據被告蕭炎宏固就何定源以附表編號2 所示之交通事故向 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及其有於附表編號4 所示時、地向警 方報案稱其名下自小客車遭竊等情坦認在卷,惟否認有何詐 欺取財、誣告之犯行,辯稱:何定源確有在附表編號2 所示 時、地不慎撞到我車,此並非假車禍,而附表編號4 所示車 輛確係遭人竊取云云。
㈥被告劉達章(附表編號3 部分):
訊據被告劉達章固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交通事故為何定源所 主導之假車禍乙情供承不諱,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辯稱:我是請何定源幫我維修車輛,我不知道何定源是這樣 處理的,我對於假車禍一事並不知情,亦未參與云云。 ㈦被告劉貴華(附表編號9 部分):
訊據被告劉貴華固就何定源有以附表編號9 所示之交通事故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等情坦承不諱,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 犯行,辯稱:本件並非假車禍,因我當時家中有3 台自小客 車,所以將該輛沒有用到的自小客車委託何定源出售,何定 源當天將該車開至屏東給想買車的人觀看,且本件保險公司 理賠之金額低於我購買該車所支出之成本,如該車順利出售 ,我能賺取之金額應會高於保險理賠,我並無製造假車禍之 動機云云。
㈧被告蔡昕玥(附表編號7 、11、12、15、16部分): 訊據被告蔡昕玥就其知情並參與被告何定源所主導附表編號 11所示之假車禍,藉此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之事實坦承不 諱,另就附表編號12、16所示之交通事故為何定源所主導之 假車禍,以及何定源曾以附表編號7 所示之交通事故向保險 公司申請理賠、其有於附表編號15所示時、地向警方報案稱 其名下自小客車遭竊等情亦供承在卷,惟就附表編號7 、12 、15、16所示部分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誣告之犯行,辯稱: 附表編號7 所示之車禍應為真實,因何定源不太可能用跟他 無關的人的性命去製造假車禍而詐取保險金,至附表編號12 、16部分,當時是何定源請我去載他,我事後才知道這些車
禍是假的,又我名下自小客車確於附表編號15所示時、地失 竊云云。
㈨被告黃阿藝(附表編號11部分):
訊據被告黃阿藝固就附表編號11所示之交通事故為何定源所 主導之假車禍乙情供承不諱,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辯稱:是何定源叫我還他人情,說我去報案、做假筆錄不會 有事,本件我並未向何定源拿到任何好處云云。 ㈩被告羅傑(附表編號12部分):
訊據被告羅傑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交通事故為何定源所主 導之假車禍,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是因為 信任何定源,沒想那麼多,才會依何定源指示去製作假筆錄 ,我認為這只是一般的擦撞理賠,我並不知道他要去詐領保 險金云云。
被告李明城(附表編號16部分):
訊據被告李明城就其知情並參與被告何定源所主導附表編號 16所示之假車禍,藉此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之事實坦承不 諱。
被告柯昌文(附表編號1 、3 、7 、9 、10、11、12、14部 分):
訊據被告柯昌文固就其有於附表編號1 、3 、7 、9 、10、 11、12、14所示時、地,依何定源指示,自行或指派吳啟順 前往拖吊肇事車輛乙情供承不諱,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 行,辯稱:我的專業是拖吊車,沒有辦法判斷何定源是否在 製造假車禍,且我是依照一般的拖吊價格收費,並未因此獲 得比較好的利潤云云。
被告吳啟順(附表編號1 、9 、14部分): 訊據被告吳啟順固就其有於附表編號1 、9 、14所示時、地 ,受柯昌文指派前往為何定源拖吊肇事車輛乙情供承不諱, 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是受僱於人,老闆叫 我去拖吊我就去,我不知道這些是假車禍,也不知道何定源 製造假車禍之過程云云。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客觀事實:
⒈被告何定源係連宇公司負責人,且平日以經營中古車之買賣 為業,嗣於98年5 月間起至102 年12月間,將附表編號1 至 16所示各該車輛,以登記車主之名義自行或委由車主向各該 保險公司投保任意險或竊盜險後,由附表編號1 至16「犯罪 手法」欄所示之駕駛人或承保車輛所登記之車主,以各該車 輛於附表「保險事故發生時間」及「保險事故發生地點」欄
所示之時、地,發生如附表「犯罪手法」欄所示之車禍或失 竊情形為由,向各該投保車輛之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其中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保險公司分別以附表編號1 至13 所示方式賠付保險金,而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保險公司, 則未予理賠等節,此經被告何定源、詹俞婕、何達明、陳重 甫、蕭炎宏、劉達章、劉貴華、蔡昕玥、黃阿藝、羅傑、李 明城、柯昌文、吳啟順及同案被告洪淑芬、韓傳禮、王竣各 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證人即日新汽車 材料行實際負責人胡俊容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警二卷 第673 頁至第682 頁、第684 頁至第687 頁;偵三卷第60頁 、第61頁)、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前車主張 麗卿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690 頁、第691 頁)、證人 即不知情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蕭傑志於 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696 頁至第700 頁),以及證人即 華南產險公司車險理賠專員林孟楷、楊明浩、附表編號7 所 示事發當時擔任奧迪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之唐世吉、 兆豐產險公司車險理賠專員侯東熙、明台產險公司高雄分公 司理賠組長賴興德、新光產險公司車險理賠專員余全益、泰 安產險公司車險理賠專員吳連發等人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 中之證述可佐(見警二卷第645 頁至第649 頁、第651 頁至 第654-1 頁、第662 頁至第665 頁、第701 頁至第703 頁、 第706 頁至第711 頁、第713 頁至第715 頁、第717 頁至第 720 頁、第722 頁至第724 頁;偵二卷第4 頁至第6 頁;易 字卷㈢第81頁至第87頁、第155 頁至第159 頁)。 ⒉此外,就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部分,依序有: ①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車輛 詳細資料及車輛進價及支出明細、記帳手記、六龜分局美濃 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新光產物保險重大事故賠案處理調查表、新光產物保 險汽車險賠案處理記錄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行 照、陳重甫駕駛執照、事故現場照片、車牌號碼0000-00 號 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輛進價及支出明細、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103 年4 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0307278號函暨所 附蕭傑志名下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新光產險公司 104 年7 月13日(104 )新產法發字第747 號函暨所附新光 產物保險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理賠匯款明細、陳重甫 與蕭傑志之和解書(見警一卷第574 頁至第576 頁;警二卷 第958 頁至第968 頁、第970 頁、第971 頁、第973 頁、第 975 頁、第1017頁至第1022頁;偵三卷第223 至第226 頁) ;
②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輛進價及 支出明細、記帳手記及車輛違規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新安東京產險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輛進價及支出明細、新安 東京產險公司104 年7 月3 日新安東京海上104 字第0434號 函暨所附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歷次出險列印資料、 與新安東京產險公司有關之詐保明細(見警一卷第569 頁至 第573 頁;警二卷第951 頁至第957 頁;偵三卷第216 頁至 第220 頁;審易卷第139 頁);
③車牌號碼000-0000號(原4235-ZP 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 資料、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輛 進價及支出明細、新光產物保險重大事故賠案處理調查表、 新光產物保險汽(機)車理賠申請書、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小客車報價單及行照、車牌號碼0000-00 號(換為4235-Z P 號)自小客車行照、洪淑芬駕駛執照、何定源駕駛執照、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3 年4 月8 日高營字第10 31800721號函暨所附何定源名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新光產險公司104 年7 月13日(104 )新產法發 字第747 號函暨所附新光產物保險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 、理賠匯款明細、傑信公證有限公司之勘察說明、勘察照片 及公證費用收據、何定源與林寶通之和解書、聯德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報價單、何定源與劉達章之和解書、理賠匯款明細 及盈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5 年 4 月13日屏警交字第10532303300 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含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肇事現場略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訪談紀錄表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見警二卷第934 頁至 第950 頁、第992 頁至第1007頁;偵三卷第223 頁、第227 頁至第247 頁;易字卷㈡第50頁至第6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行照、車輛進價及支出明細 、記帳手記及車輛違規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 腦輸入單、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保單查詢資料、 兆豐產險公司汽車保險要保書、兆豐產險汽車險賠款明細表 、重大毀損案件駕駛人訪談表、失竊車客戶訪談表、現場照 片、兆豐產險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賠款滿意書(受款 人電匯同意書)、兆豐產險公司車險理賠計算書、轉付款委 託書、失竊車輛返還請求權讓與契約書、讓渡書、聲明書、 同意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6 月3 日台新作文字第10
306017號函、蕭炎宏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與兆豐產險公司有關之詐保明細(見警一卷第535 頁、第53 6 頁、第569 頁至第573 頁;警二卷第919-1 頁至第925 頁 、第928 頁、第929 頁、第1016頁;偵三卷第204 頁、第20 8 頁至第214 頁;審易卷第138 頁);
⑤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行照、車輛詳細資料、車輛 進價及支出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失車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現場照片、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保單查詢資料、兆豐產險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 請書、重大毀損案件駕駛人訪談表、失竊車客戶訪談表、轉 付款委託書、汽車賠款同意書、車險理賠計算書、失竊車輛 返還請求權讓與契約書、讓渡書、聲明書、同意書、匯豐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20日匯字第KFMZ000000000000號 函暨所附貸款明細表及結清剩餘款匯款流向資料、與兆豐產 險公司有關之詐保明細(見警二卷第909 頁至第914 頁、第 916 頁至第919 頁、第989 頁至第991 頁;偵三卷第196 頁 至第202 頁;審易卷第138 頁);
⑥車牌號碼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之行照、車輛詳細資料、車 輛進價及支出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新安東京產險公司汽車竊盜險理賠申 請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新安東京產險公司104 年5 月29日新安東京海上104 字第0356號函暨所附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歷次出險資料、保單查詢資料、與新 安東京產險公司有關之詐保明細、和新租賃公司107 年3 月 20日107 年度和法函字第320 號函暨所附車輛租賃契約書、 租賃車輛異動表、租金收入解款明細、還款明細(見警二卷 第903 頁至第908 頁;偵三卷第115 頁至第121 頁;審易卷 第139 頁;易字卷㈤第57頁至第69頁); ⑦車牌號碼0000-00 號(原6868-ZL 號)租賃小客車之車輛詳 細資料、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車輛進價及支出明 細、車牌號碼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事故現場照片、花蓮縣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新安東京產險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車牌號碼0000-0 0 號租賃小客車之歷次出險資料、日新汽車材料行營業人資 料、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台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03 年10月8 日銷零發字 第10302031030 號函暨所附柯昌文VIP 會員卡加油消費明細 表、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103 年10月21日永豐銀消費金 融處(103 )字第00622 號函暨所附蔡昕玥信用卡刷卡紀錄 表、和新租賃公司104 年2 月25日104 年度和法函字第0201
號函、新安東京產險公司104 年5 月29日新安東京海上104 字第0356號函暨所附車牌號碼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之保單 查詢資料、行照、保險證、汽車出租單、汽(機)車各項異 動登記書及何定源之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泰安產險公司103 年12月18日(103 )個理字第281 號函 暨所附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行照、追償計算書、 理賠計算書、車輛買賣契約書、日新汽車材料行開立之票號 UA 0000000號支票影本、簽呈表、原始憑證、領款收據暨受 款人電匯同意書、轉付款委託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網路新聞列印資料、事故現場照片、 「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汽(機)車各項異動 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原廠資料、汽車險技術 員勘車連繫表、車輛外觀照片及台北合迪汽車有限公司開立 之統一發票、與新安東京產險公司有關之詐保明細、花蓮縣 警察局105 年6 月16日花警勤字第1050029997號函暨所附花 蓮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花蓮縣消防 局105 年6 月16日花消指字第1050005977號函暨所附花蓮縣 災害報告單、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玉里慈濟醫院105 年6 月20日( 105)玉慈醫字第0108號函暨所附何定源及蔡昕玥之 急診病歷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查詢、交通部 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5 年7 月13日北市監車字第1050 050523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5 年7 月14日 高監車字第1050107522號函、花蓮縣警察局106 年2 月21日 花警勤字第1060010447號函、和新租賃公司107 年3 月20日 107 年度和法函字第320 號函暨所附車輛租賃契約書、租賃 車輛異動表、租金收入解款明細、還款明細(見警一卷第49 6 頁;警二卷第704 頁、第889 頁至第897 頁、第900 頁至 第902 頁、第985 頁、第986 頁;偵二卷第154 頁至第168 頁;偵三卷第8 頁至第39頁、第87頁、第115 頁、第122 頁 至第132 頁;審易卷第139 頁;易字卷㈡第122 頁至第125 頁、第147 頁至第163 頁、第166 頁、第189 頁、第191 頁 ;易字卷㈢第34頁;易字卷㈤第57頁、第70頁至第78頁); ⑧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車輛進價及支出明細、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明台產險公司汽車理賠 申請書、失竊客戶訪談表、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汽車新領 牌照登記書、清償證明書、受益人拋棄權益同意書、保單查 詢回覆結果、失車案件基本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00 年11月10日之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及事故現場照片、汎德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9 月17日法
德14字第014 號函(見警二卷第692 頁至第695 頁、第874 頁至第883 頁、第888 頁、第988 頁); ⑨車牌號碼0000-00 號(原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 資料、記帳手記、車輛進價及支出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事故現場照片、劉貴華 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濃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格上汽車 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2 月17日2015格字第58號函暨所附 車牌號碼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汽車買賣合約書、保證金移 轉通知書及統一發票、國泰產險公司104 年7 月14日(104 )法字第F00-117 號函暨所附汽(機)車保險理賠申請書理 賠計算書、匯款明細、與國泰產險公司有關之詐保明細(見 警二卷第845 頁至第856 頁、第1023頁至第1057頁;偵三卷 第83頁至第86頁、第182 頁至第187 頁;審易卷第160 頁至 第162 頁);
⑩車牌號碼0000-00 號(原8511-N7 號)自小貨車之行照、保 險證、陳重甫駕駛執照、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華南 產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知書、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 貨車承保時及車禍後狀態比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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