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醫再易字,107年度,1號
KSHV,107,醫再易,1,2018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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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張愈華
再審被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再審被告  王立峰
      林清煌
      盧玉強
      國軍高雄總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朝元
再審被告  謝尚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7 月
4 日本院105 年度醫上易字第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8 月15日以107 年度醫再易字第1 號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再審原告已於107 年 8 月17日收受該裁定,惟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 其提起再審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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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