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11號
KSHV,107,聲,111,2018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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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張名諒(原名張宗聖)
      陳沛翎(原名陳碧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
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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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