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張名諒(原名張宗聖)
陳沛翎(原名陳碧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
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