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郭曉芸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王佩琳律師
被上訴人 許慎芝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
蘇蘭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