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呂承霖
法定代理人 呂麗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麒弘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11 號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