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271號
KSHV,106,上,271,2018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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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李吉村即聖友聯合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
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
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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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昭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