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李吉村即聖友聯合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
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
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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