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30號
KSHM,107,聲,1130,201809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洋論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洋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洋論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