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10號
KSHM,107,聲,1110,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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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美陽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7 年度執聲付字第4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美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陽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美陽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5年度上訴字第92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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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