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良志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106年度訴字第188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57號、106年度偵字
第2209號;併辦案號:同署106 年度偵字第2580號),提起上訴
,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定於107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