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林永杉
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律師
被上訴人 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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