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02號
TNHV,107,上,102,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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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黃麗蓉
      黃惠錦
      黃仁杰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
被 上訴人 江月容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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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