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傳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07 年度執聲
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