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695號
TNHM,107,聲,695,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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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湧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湧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湧源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03 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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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