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更一字,107年度,10號
TNHM,107,侵上更一,10,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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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鎮岳
選任辯護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年度
侵訴字第48號,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03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丁○○與A 女(警卷代號0000甲0000 號,民國92年1 月生, 姓名年籍詳卷)之祖母為鄰居,其明知A 女為未滿14歲之女 子,竟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於96年5 月19 日18時許,趁A 女獨自一人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街000 巷○○○號碼之住處玩耍時,自後方抱住A 女,違反A 女之 意願,將A 女之內褲脫至大腿處,不顧A 女表示不可以,會 痛,仍以手指伸進A 女陰道,致A 女右側陰道口外右上方受 有約0.4 0.3cm 淺層破皮,左側陰道口內上方約0.4 0. 3cm 淺層破皮等傷害(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 對A 女強制性交1 次得逞。
二、案經本院告發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蕭忠修、B 男(即A 女表哥,90年10月生,警卷代號00 00甲0000B,姓名年籍詳卷)、A1(即丙○○○,警卷代號00 00甲0000A,姓名年籍詳卷)警詢時之陳述,對於被告丁○○ 均無證據能力:
被告丁○○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蕭忠修之另案妨害性自主案 件(業經判決蕭忠修無罪確定,下稱蕭案)96年5 月20日警 詢陳述、B 男之蕭案96年5 月21日警詢陳述、A1之蕭案96年 5 月20日警詢,均無證據能力等語。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蕭忠修、B 男 、A1上開警詢時所為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既不同意作為證據,且證人蕭忠修 、B 男、A1業經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到庭證述 ,核與其等三人上開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內容大致相符,其等 三人上開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並非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 要,自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定必要性之要件,依



上開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丁○○均無證據能力 。
二、除上開所述外,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 、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 院更一卷一第154 至163 頁、第263 至265 頁、卷㈡第12至 1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本案之 證據均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坦承其開設並主持神壇,知悉A 女未滿14 歲,案發時間A 女有到其住處並抱起A 女,惟矢口否認有 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是冤枉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之鑑驗程序顯有疑義。如果A 女被蕭忠修強抱住大 哭,蕭忠修太太黃世召可能誤認係其子女爭吵、哭鬧,且 A 女說有一個姐姐看到對壞阿伯說不行,壞阿伯就對那個 姐姐生氣,然被告之女兒都已長大外出工作,A 女口中的 姐姐絕非被告女兒。A 女、B 男於警偵及歷次審理均指證 蕭忠修是加害A 女之人,事情不是我做的。A 女案發前都 叫我阿伯,沒有叫過我拜拜阿伯,案發後A 女看到我也不 會害怕等語。其辯護人則主張:A 女案發當日有前往被告 住處上廁所,A 女內褲上的精液,應該是其上廁所時沾到 。A 女是遭手指插入陰道性侵,並非陰莖插入,不會有射 精的問題。A 女描述遭害過程中,亦未提到加害者有將褲 子脫掉,掏出生殖器射精等情節。故A 女內褲內雖採到被 告精斑,然與A 女遭手指性侵之情形不具關聯性,本案無 法證明是被告所為等語。
(二)查A 女於96年5 月19日18時許,遭一名男子在房屋內以手 指伸進陰道之方式,對其強制性交,致A 女受有右側陰道 口外右上方受有約0.4 0.3cm 淺層破皮,左側陰道口內 上方約0.4 0.3cm 淺層破皮之傷害等情,業經證人即被 害人A 女於蕭案之警偵及原審審理中指述綦詳,且有證人 B 男於蕭案之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證人A1於蕭案之 偵查、原審、本院更三審審理中證述、證人A2(即乙○○ ○,姓名年籍詳卷)於原審中之證述在卷可稽,並有A 女 之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稱嘉義基督教醫院)受理 疑似性侵害事件96年5 月19日驗傷診斷書、嘉義基督教醫 院97年1 月30日嘉基醫字第970100151 號函及所附A 女病 歷資料、心理治療證明書、性侵害案件訊前訪視記錄表、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附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三)A 女係於上開時間,遭被告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街 000 巷○○○號碼之住處」內(下稱被告住處)以上述方 式為強制性交:
⒈關於A女指訴部分:
⑴A 女於蕭案中96年5 月20日13時6 分在嘉義市警察局婦幼 隊製作第一次警詢筆錄,經原審於104 年12月31日當庭勘 驗後,其警詢對話內容如原審勘驗筆錄所示(原審卷一第 209 至243 頁),並有當庭所擷取警詢錄影光碟照片12張 可憑(原審卷一第244 至249 頁)。A 女於上開警詢中證 稱:
①「(問:現在說沒有看,啊以前他有沒有看到妳在玩遊戲 ?)(點頭)」…「(問:以前?那那個阿伯住在哪裡? 妳在哪裡看見那個阿伯?)在那個樹的那邊」…「(問: 拜拜阿伯的外面的那一顆樹,是不是)(點頭)」等語( 原審卷一第220 至221 頁)。足認A 女證稱其曾經在被告 住處附近的樹那邊看過加害者。
②「我看到○○壽(指B 男)跟妹妹都,他們兩個一起看到 ,就那個一個洞看到他們兩個」…「(問:好,那妳在那 裡看到○壽跟妹妹,啊還有看到誰?那時候有沒有看到阿 伯了?)(點頭)」…「(問:啊他在做什麼?○壽跟妹 妹在做什麼?)他們在玩掃把」、…「(問:○雅(A 女 ),○壽跟妹妹在玩掃把,對不對?)(點頭)」、「( 問:啊在樹旁邊玩掃把?)(點頭)」…「(問:那妳有 沒有跟○壽、跟妹妹玩?)(搖頭)」、「(問:他們在 玩掃把,妳有沒有跟他們玩?)(搖頭)」…「(問:妳 跑去哪裡了?)阿伯開門就…(聽不清楚)、開門。」、 「(問:誰開門?)妹妹跟○○壽過來的」、「(問:過 來的時候,啊誰開門?)妹妹」等語(原審卷一第221 至 224 頁)。依A 女上開證述,其曾自「一個洞」看到其妹 妹與表哥B 男在外玩掃把,當時加害者亦在場。之後A 女 妹妹和B男有過來,是A女妹妹開門的等情。
③「(問:那妳剛剛說,妹妹去開一個門,是開樹旁邊的門 嗎?)(問:還是拜拜阿伯的門?)(問:妳有看到,對 不對?)拜拜阿伯的門」、「(問:拜拜阿伯的門?啊妳 有在拜拜阿伯的家嗎?)(點頭)」、「(問:有喔?啊 拜拜阿伯有沒有在家?)有」…「(問:那誰?妳剛剛說 有一個阿伯手指頭伸到雅雅的屁股跟尿尿的地方,那個阿 伯是拜拜的阿伯嗎?)(點頭)」…「(問:妳認識幾個 阿伯?)1 個(用手比1 )」、「(問:妳認不認識拜拜



的阿伯?)(點頭)」、「(問:認識?那樹門、樹下面 的那個阿伯,妳認不認識?)(點頭)」、「(問:也認 識喔?那樹下、樹旁邊那個門的阿伯跟拜拜阿伯是不是同 一個人?)(點頭)」、「(問:是喔?)(用手比1 ) 」、「(問:所以是1 個人還是2 個人?)1 個人(用手 比1 )」等語(原審卷一第224 至226 頁)。依A 女上開 證述,案發當時A 女在「拜拜阿伯的家」,「拜拜阿伯有 在家」,A 女妹妹有去打開「拜拜阿伯的門」,A 女只認 識一個阿伯,就是「拜拜阿伯」,樹旁邊那個門的阿伯就 是拜拜阿伯。堪認當時A 女係在「拜拜阿伯」家遭性侵, 而加害者即是「拜拜阿伯」。
④「(問:那妳還記得那個阿伯吼,長什麼樣子?有沒有像 媽媽一樣戴眼鏡?)(點頭)」…「(問:那個樹旁邊那 個阿伯伸手指頭摸妳尿尿跟屁股的地方,那阿伯有沒有戴 眼鏡?)(點頭)」、「(問:有喔?好,頭髮咧?頭髮 短短的?)(點頭)」、「(問:還是長長的?)短短的 (用手比)」、「(問:短短的喔?好。那胖胖的?看剛 剛那個叔叔胖胖的,還是瘦瘦的?)胖胖的」等語(原審 卷一第226 至227 頁)。堪認加害者的特徵係戴眼鏡、身 材較胖、且頭髮短。
⑤「(問:是吼?那雅雅,阿姨問妳喔!那阿伯摸妳屁股跟 尿尿地方,有沒有給妳抱起來?)(點頭)」…「(問: 阿伯的手怎樣?抱。喔。)(用娃娃示範,女娃娃坐在男 娃娃的左手上)」…「(問:阿伯在你後、從後面抱妳, 是嗎?)對(點頭)」…「(問:喔,從這樣。就像現在 媽媽抱妳的這樣嗎(A1從後面抱著A 女))(點頭)」等 語(原審卷一第231 至232 頁)。依A 上開證述可認加害 者侵害時係自A女後方將其抱住。
⑥「(問:雅雅的褲子有沒有被脫掉?)有(點頭)」、「 (問:有喔?脫到哪裡?)脫到這樣子去,就這樣子去( 拉下女娃娃的褲子,露出下腹)」、「(問:喔,這樣子 ,就脫到這樣。喔,所以屁股,有沒有就是脫到屁股下面 這樣子?)有(點頭)」、「(問:妳有沒有喊痛痛)有 (點頭)」…「(問:啊妳還有跟阿伯說什麼?)說他不 可以摸」…「(問:妳自己把褲子穿好的嗎?還是阿伯有 給妳穿好才放下來?)我自己穿」、「(問:啊那時候阿 伯有沒有看到○壽?)有」、「(問:阿伯看到○壽才把 你放下來,是不是)(點頭)」、「(問:阿伯有看到○ 壽?)…(聽不清楚),這樣子的桌子…(聽不清楚)」 、「(問:喔,阿伯跟妳是躲起來喔?)點頭」、「(問



:啊看到了○壽才把妳放下來,這樣喔?)點頭」…「( 問:妳告訴阿姨,阿伯跟妳躲在哪裡?)(問:躲在哪邊 ?)躲在桌子」…「(問:然後妳說阿伯跟妳躲在桌子, 是阿伯家的桌子嗎?)阿伯家的桌子」、「(問:在阿伯 家的桌子喔!後來被○壽看到了,是不是?)(點頭)」 、「(問:阿伯就放妳下來?)(點頭)」、「(問:那 ○壽也是進去阿伯家裡嗎?)(問:有沒有進去)有」… 「(問:所以從那個門進去有桌子?)(問:是不是)( 點頭)」、「(問:啊雅雅跟阿伯在那個桌子?)(點頭 )」、「(問:妳自己進去?還是阿伯抱妳進去的?)自 己進去」、「(問:啊妳看到門打開就自己進去這樣喔? )(點頭)」、「(問:啊妳為什麼要進去咧?)就關起 來了」、「(問:阿伯就關起來了?)(點頭)」、「( 問:關起來,○壽怎麼進去?從另外一個門嗎?)因為他 也能打得開啊」、「(問:喔,○壽也打得開,是不是? 喔,啊所以阿伯給妳抱起來躲在桌子那邊,伸手摸妳屁股 跟尿尿的地方,然後妳有說這樣子會痛,吼?對不對?啊 後來那個○壽有從門那邊打開進來,是不是?是嗎?)( 問:是不是?)(點頭)」等語(原審卷一第233 至236 頁)。依A 女上開證述,案發當時A 女是自己進入加害者 屋內後,加害者遂將門關上,並將A 女褲子脫到一半,以 手指伸進A 女陰道,A 女有喊痛、說不要,之後表哥B 男 有自行開門進入等情。
⑦「(問:有,吼。啊妳後來怎麼回家裡?怎麼從那個桌子 下來之後回到家裡?)(問:用走的?還是用跑的?)用 走的」、「(問:用走的喔?妳跟誰走?)跟媽媽走」… 「(問:…阿姨再問妳一下,妳昨天從那個討厭的阿伯那 邊離開以後,妳跟○壽一起回家裡?還是只有妳自己走回 家裡?)媽媽帶」、「(問:蛤?)媽咪」等語(原審卷 一第240 至241 頁)。堪認A 女遭性侵後,並未到其他地 方,而係由母親即A1前往加害者住處,將A 女帶回家等情 。
⑵A 女嗣於蕭案一審中證稱:「(問:壞阿伯的頭髮多不多 ?)搖頭,後回答很少」、「(問:有無光禿禿的?)有 」、「(問:哪裡光禿禿的?)頭後面」、「(問:你所 說後面光禿禿就是指頭後面沒有長頭髮的?)對」、「( 問:壞阿伯胖胖的還是瘦瘦的?)胖胖的」、「(問:拜 拜的阿伯與壞阿伯是否是同一個人?)(點頭)等語」( 96訴778 卷一第97至98頁、第101 頁)。其於蕭案二審中 證稱:我離開壞阿伯家裡時,就直接回到阿嬤家等語(97



上訴939 卷第125 頁)。是以依A 女在蕭案中一審及二審 證述,其稱加害者係禿頭、身材較胖,且其自加害者住處 離開後就直接回到其祖母家等情節,與其上開於第一次警 詢時所述一致相符。
⑶依卷附96年5 月20日嘉義市性侵害案件訊前訪視記錄表所 載(103 偵1036卷第79頁證物袋內),A 女於接受訊前訪 視時,陳稱:其認識該名加害者,「阿伯」將其抱起來, 放在桌上,用手指插入尿尿的地方弄得很痛,亦與上開第 一次警詢時所述相同。顯見上開有關案情重要細節,A 女 指訴前後一致相符。
⑷A 女於本院更一審中到庭作證時雖對於其在四歲多時,被 一位阿伯用手性侵一事證稱,那時候四歲,很久了,沒有 印象等語(本院更一卷二第25頁),然仍明確證稱:(問 :妳有無叫過在場被告「拜拜阿伯」?)有的。因為他一 直拜拜。(問;提示警卷第82頁照片,即丁○○家,問: 這個房子的阿伯,你小時的印象是叫他「拜拜阿伯」?) 是的。我小時候覺得被告很胖,小時候的印象認為被告這 個拜拜阿伯是胖的。(提示警卷第82頁反面照片,即蕭忠 修家,問:這個門𥚃面,是否也住一位阿伯?)我不知道 。(問:住在這個房子裡面的阿伯,妳都沒有跟他有互動 過?)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印象。(問:妳小時候有無 叫過住在這個房子裡面的阿伯?)好像沒有等語(本院更 一卷二第26至28頁),顯見被告即A 女小時候所叫的「拜 拜阿伯」,被告家即「拜拜阿伯」家,且A 女小時候印象 中的被告身材是胖的等情,顯見被告即A 女前開警詢中所 指之加害者,亦可認定。
⑸綜上,依A 女上開所證述,其曾經在被告住處附近的樹那 邊看過加害者,A 女認識加害者。案發時,A 女曾自「一 個洞」看到其妹妹與表哥B 男在外玩掃把,當時加害者亦 在場。A 女係在「拜拜阿伯」家遭性侵,而加害者即是「 拜拜阿伯」。加害者的特徵係戴眼鏡、禿頭、身材較胖、 且頭髮短。加害者侵害時係自A 女後方將其抱住。案發當 時A 女是自己進入加害者屋內後,加害者遂將門關上,並 將A 女褲子脫到一半,以手指伸進A 女陰道,A 女有喊痛 、說不要,之後表哥B 男有自己開門進入。而A 女遭性侵 後,並未到其他地方,而係由母親即A1前往加害者住處, 將A 女帶回家(即祖母家),被告即係加害者等情,足堪 認定。
⒉A女前揭指訴有下列補強證據可資佐證:
⑴證人B 男於蕭案偵查中證稱:(問:有一天有無跟A 女在



他們家門口前玩?)有。(問:有看到A 女被一個阿伯抱 到他們家後門?)有(點頭)。(問:A 女被抱進去有哭 哭嗎?)有。(問:你有看到A 女被抱進去,那個阿伯有 用手摸A 女尿尿的地方?)有(點頭)。(問:你有看過 那個阿伯嗎?)有看過。(問:你認識那個阿伯嗎?)認 識(看過就算認識)等語(96偵4459卷第13頁)。其於蕭 案一審中證稱:壞阿伯有戴眼鏡,我有進去壞阿伯家裡, 有看到壞阿伯家有桌子、椅子,有看到壞阿伯家裡有魚缸 ,沒有玩具,沒有很大的玩具房子,阿伯摸A 女的時候是 坐著抱著A 女,我以前有去過壞阿伯的家裡,是拜拜的阿 伯帶我去的,我去拜拜阿伯家玩,A 女以前有去過拜拜阿 伯家,是我帶他去的,壞阿伯就是拜拜的阿伯,拜拜阿伯 家旁邊有一棵樹等語(96訴778 卷一第105 至110 頁)。 ,是依B 男上開證述,其有進去加害者家裡,有看到A 女 遭性侵過程,加害人家裡有桌子、椅子、魚缸,且加害者 有戴眼鏡,其之前曾到過加害者住處,加害者「壞阿伯」 就是「拜拜阿伯」,核與A 女前開指訴加害者為侵害行為 時有看見B男進入,加害者即「拜拜阿伯」,加害者有戴 眼鏡,看到A 女被「拜拜阿伯」抱進去家裡,並用手摸A 女尿尿的地方等情相符。
⑵證人即丙○○○A1於蕭案一審中證稱:丁○○從事神明壇 工作。小孩子經常跑去丁○○家吃東西。A 女平常稱呼丁 ○○拜拜阿伯。家裡的小孩都會跟丁○○玩等語(96訴77 8 卷一第117 至122 頁)。於蕭案更一審時證稱:96年5 月19日那天晚上,因為A 女沒有在家,而她有空會去被告 家玩,我就去被告家看她有沒有在那邊,A 女靜靜的坐在 被告家椅子上看電視,臉臭臭,我就把她帶回來了等語( 99上更一239 卷第79至82頁)。於原審中證稱:案發當天 A 女跟她妹妹、B 男在巷口玩,後來我四處找不到A 女, 就去丁○○家,A 女是在丁○○家接的。當時A 女表情看 起來有哭過,很木訥,很不高興的樣子,我就帶A 女回來 。依A 女案發前的個性,不會因為陌生人家的門是開著的 就走進去。A 女可以自己開門進去的是丁○○的家,小孩 子平常就會在丁○○家玩,玩累了也會去他家看電視吃糖 果,通常小孩子找不到都是去他家找。A 女和她妹妹沒有 到過蕭忠修家。A 女不會開蕭忠修家的後門。因為那門鎖 很高,小孩子很矮開不到。我認識丁○○的時候,丁○○ 一直都有戴眼鏡等語(原審卷二第16至19頁)。核與A 女 前揭證稱其認識加害者,且稱呼加害者為「拜拜阿伯」, 案發當日A 女自己進入加害者「拜拜阿伯」家內,A 女遭



「拜拜阿伯」侵害後,是媽媽前往「拜拜阿伯」家(丁○ ○家),將A 女帶回家(即祖母家),及「拜拜阿伯」( 丁○○)有戴眼鏡等情相符。
⑶被告於原審中供承:我有戴眼鏡,從二十幾歲開始戴眼鏡 。案發當天下午A 女有在我住處附近玩耍,有進入我的住 處。他們跑來跑去進進出出,我不記得A 女進入我住處幾 次。A 女最後一次進入我住處應該是大約下午6 點那時候 。A 女進去,把門關起來,我那個鐵門關起來很大聲,當 時我在煮菜,我聽到就嚇一跳。我問怎麼了,我要去打開 門,因為那時候在煮菜很熱,可是A 女把門按住不讓我打 開。我就問A 女是不是又跟哥哥(即表哥B 男)吵架了, 他搖頭。我要開門不給我開。後來我就把A 女抱起來從鷹 眼看哥哥還有沒有在外面。我問A 女哥哥有沒有在,他說 沒有,我就把他放下來,把門打開。我說阿伯在忙,你自 己去玩。A 女說要上廁所,我說廁所在那裡,你自己去。 我就繼續去煮菜了。後來A 女好像跑去我客廳那邊看電視 ,我忙著要煮晚飯就不理他,後來他媽媽叫他回去吃飯。 等語(原審卷二第117 至118 頁、第121 頁)。被告所述 其有將A 女抱起來從鷹眼看哥哥還有沒有在外面,及後來 A 女媽媽帶其回去,平日戴眼鏡之情節,核與A 女前開警 詢中證述案發時地,她曾自「一個洞」看到其妹妹及B 男 在外玩掃把,當時加害者在場,及A 女遭性侵後,並未到 其他地方,係由媽媽A1前往加害者住處將其帶回之情節, 及加害者的特徵有戴眼鏡等亦相符。
⑷A 女於蕭案警詢中指訴:加害者是住在那個樹的那邊的阿 伯等語(原審卷一第220 至221 頁)。證人B 男於蕭案一 審中證稱:拜拜阿伯家旁邊有一顆樹等語(96訴778 卷一 第110 頁)。證人A1於蕭案一審中證稱:那棵樹剛好在蕭 忠修家後門與被告家的中間,樹葉的範圍應該會蓋過被告 家的屋頂等語(96訴778 卷一第118 至120 頁)。證人即 時任嘉義市頂庄里里長莊天基於蕭案一審中證稱:蕭忠修 家後面有一棵龍眼樹,後來下一場大雨倒塌,丁○○就住 在該龍眼樹旁邊等語(96訴778 卷一第160 頁)。並於蕭 案更一審中證稱:該龍眼樹比較接近丁○○住處等語(本 院99上更一239 卷第46至49頁)。被告於原審中供稱:我 沒有住過嘉義市○區○○里○○街000 巷00號,22號當時 是神壇,我是住在旁邊的鐵皮屋,那棵樹離我家比較近等 語(原審卷二第116 至117 頁、第119 至118 頁)。並有 證人A1於96年6 月14日、97年3 月19日當庭繪製案發地點 相關位置圖、證人蕭忠修96年6 月14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



現場略圖在卷可考(96偵4459卷第15頁、第23至26頁、96 訴778 卷一第139 頁)。被告所住鐵皮屋既然比較靠近龍 眼樹,則A 女上開指訴加害者是住在樹那邊的阿伯,應指 被告而言,亦可認定。
⑸A 女於案發當晚,經醫院人員採證檢體後,送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於A 女陰道棉棒,以酸性磷酸酵素法 檢測結果,呈弱陽性反應,以顯微鏡檢未發現精子細胞, 經抽取DNA 檢測,人類DNA 及男性Y 染色體DNA 定量結果 ,為男女DNA 混合,男性DNA 含量比例偏低,未進行體染 色體DNA甲STR 型別檢測;另進行男性Y 染色體DNA甲STR 型 別檢測,未檢出型別。內褲斑跡DNA甲STR 型別檢驗結果為 混合型,不排除混有被害人與丁○○DNA甲STR 型別,排除 被害人型別之其餘外來型別與丁○○型別相符,研判該外 來型別來自丁○○之機率較隨機人之機率高,高約2.00× 10之18次方倍,而該內褲採樣位置係在內褲底部生殖器官 處,因該斑跡顯微鏡檢有看見精子細胞,故研判該採樣位 置之斑跡為精液斑,為男人之精液斑跡。且因被害人內急 上廁所而沾到先前上廁所殘留在座墊上之小便可能性較低 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7 月31日刑醫字第 0960080803號鑑驗書、97年5 月26日刑醫字第0970056623 號鑑驗書、104 年1 月30日刑生字第1038014950號鑑定書 、97年11月14日刑醫字第0970156122號函、100 年2 月17 日刑醫字第1000020992號函、原審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 查詢表在卷可稽(96偵4459卷第34頁、96訴778 卷二第42 、47頁、97上訴939 卷第87頁、99上更一239 卷第138 頁 、原審卷一第87至88頁)。A 女指訴其遭認識的「拜拜阿 伯」在該阿伯家以手指伸進陰道方式性侵,而被告即是A 女小時候所稱呼的「拜拜阿伯」。並於A 女內褲底部生殖 器官處的位置採得男人精液斑跡,該精液斑跡DNA甲STR 型 別,來自被告的機率較隨機人之機率高約2.00×10之18次 方倍,意即極可能來自被告的精液。參酌被告於本院更一 審審理中自承:檢察官有問我是否有在廁所裡面手淫,我 說有,因我當時是單身的男人,難免會這樣等語(本院更 一卷二第55頁)。被告既自承當時會手淫,則被告手指自 可能因此沾有被告精液,A 女既遭被告以手指伸進陰道方 式性侵,則A 女內褲底部生殖器官處的位置採得被告精液 斑跡,自屬關聯合理之結果,上開鑑驗結果自可採信,並 足以補強證明A 女前揭所指訴,案發當時在被告家遭被告 以手指伸進陰道方式性侵,是A 女所為指訴,堪認應與事 實相符而可採信。A 女係於案發時間,遭被告在其住處以



上述方式為強制性交,應可認定。
(四)被告及其辯護人雖提出上述辯解,惟查: ⒈本案加害者並非蕭忠修
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主張A 女、B 男於警詢、偵查、歷次審 理中均指認加害者是蕭忠修等語,然按:
⑴被害人或目擊證人對於犯罪嫌疑人之指認,屬於一種特殊 之證據方法,指認所得之證據,性質上固為一般人本於知 覺、記憶、陳述之供述證據。然指認程序如過於簡易,指 認之表述實際上即為待證事實之結論,由於容易受到有形 或無形之誤導,縱指認人之真誠性無虞,一般人在指認過 程中往往出現錯誤而不自知。是指認正確與否之認定,尤 須綜合指認人之年齡、對事理認知、判斷之能力、對事實 之陳述、其於該事件中所處之地位以及當時之週遭環境等 情況,如足資認定其確能對被指認人觀察明白、確能認知 被指認人行為之內容,且所述之事實復有其他證據佐證, 並不悖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及論理法則,方得採為判 決被指認人犯罪之基礎。又上開所述雖係對於犯罪嫌疑人 之指認為說明,惟於被害人或目擊證人對於犯罪地點之指 認,亦可為相同方式為判斷。
⑵A 女於案發當晚對於地點之指認有瑕疵,不足作為認定之 依據:
①證人即乙○○○A2於原審證稱:案發當晚我抱著A 女問她 是哪個門,她指的方向是蕭忠修家後門的白色鐵門,我就 認定是蕭忠修家的人性侵A 女等語(原審卷二第58至67頁 )。證人A1於原審證稱:A 女帶A2去指蕭忠修家的後門, 整排透天厝只有蕭忠修家有後門,他的後門是白鐵的,指 認的時候我沒有在場,是A2跟我說A 女指蕭忠修家的後門 ,當晚我去派出所報案,就依照A 女說的後門住址跟警察 講等語(原審卷二第15至33頁)。依上開A2、A1所證述, 其等係因A 女朝蕭忠修後門方向指去,而認定A 女是從蕭 忠修家後門進入屋內,故性侵之加害者,為居住在蕭忠修 家之男子,並據此向員警報案。
②惟A 女案發當晚係於何地指認?證人A2於原審證稱:我是 站在父母家三合院裡面,抱著A 女問她是哪個門,站的位 置看不到蕭忠修家後門,之後我有走到大門口讓A 女再比 一次,這時候比的時候看的到蕭忠修家後門,看不到被告 家的門。因為那天A 女很害怕,我怕再靠近蕭忠修家的門 的話他會更害怕,所以沒有依A 女所指的方向走到蕭忠修 家的後門再確認一次等語(原審卷二第62至72頁)。證人 A1於原審證稱:那天A 女有帶A2去指地點,是在遠遠的地



方,也就是在巷口指蕭忠修家後門,當時我沒有在場等語 (原審卷二第26至27頁)。經原審前往現場勘驗,請A2站 立在當時A 女指認之位置,經測量A 女第一次指認地點係 站在其祖母家三合院距離門口3.5 公尺處,該站立地點看 不到蕭忠修家之後門,亦看不到被告住處大門。又A 女第 二次係在其祖母家三合院門口處指認,該站立地點可看到 蕭忠修家後門,而蕭忠修家後門前有一路燈,該路燈離A 女祖母家三合院門柱約7.3 公尺,惟被告住處則需沿同條 巷子至蕭忠修家後門前,再右轉進去才能到達,故自A 女 祖母家三合院門口,無法看到被告住處大門等情,有原審 勘驗筆錄、現場圖、照片8 張附卷可稽(原審卷二第77至 88頁)。顯見A 女是在無法同時看見蕭忠修家後門與被告 住處大門之處進行指認,且自其祖母家三合院門口又僅有 同一條巷子通往上開蕭忠修、丁○○二家住家大門之情形 下,其所指之方向,亦有可能係指蕭忠修家之後門,亦可 能指沿該方向之巷子而可到之被告家大門,所為指認顯然 並不明確而有存疑之處。況A2當日亦未靠近蕭忠修家後門 再讓A 女進行確認,是A 女在案發當天指認時所指之方向 ,實際上意思為何,容有疑問,足認A 女此次之指認,明 顯存有瑕疵而難以採信。
③雖證人A1於原審另證稱:(問:A 女指給妳先生看的時候 是深夜嗎?)沒有那麼晚,應該是晚上8 、9 點。(問: 既然是晚上指認,怎麼知道A 女指認之正確性?)整個透 天厝只有蕭忠修家有後門等語(原審卷二第26至27頁)。 然A 女於案發當天、甚至在第一次警詢時,均不曾主動提 到「後門」二字,此經證人A1、A2證述如前,並有A 女警 詢錄影光碟譯文1 份在卷足查(原審卷一第211 至243 頁 )。A1卻僅憑A2對其表示,A 女指向蕭忠修之後門,而遽 認A 女是從「後門」進入加害者屋內並遭性侵,更據此推 論因該處可看到「後門」的僅有蕭忠修家,故加害A 女之 人必定係蕭忠修云云,所為推論欠缺合理基礎,殊無可採 。況且蕭忠修家後門之特徵,亦與A 女於警詢時證稱:門 上有「一個洞」(鷹眼)看到妹妹和B 男在外玩掃把,以 及A 女及B 男均可開啟拜拜阿伯的門,A 女是自己進入屋 內,拜拜阿伯把門關起來之情節不符,足徵A 女案發當晚 之指認有誤。A 女此次錯誤指認,造成A1與A2主觀上解讀 成A 女已經指認是蕭忠修家後門,故加害者即蕭忠修,導 致A1據此前往警局報案後,而後續A 女之指認與陳述,以 及嗣後進行之偵查程序等均受到A1及A2前述錯誤認知影響 (詳後述)。




⑶A 女於案發翌日(即96年5 月20日),先前往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婦幼隊製作筆錄,再由員警李海峽帶至案發地點, A 女指認蕭忠修家後門後,再至蕭忠修家前門,由員警李 海峽通知蕭忠修出來給A 女指認,之後A 女再前往嘉義市 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製作96年5 月20日18時19分之 第二次警詢筆錄(詢問人為員警李海峽),並指認蕭忠修 為性侵其之加害者乙節,固經證人A1、A2及員警李海峽於 原審證述在卷(原審卷一第163 至170 頁、卷二第15至26 頁、第60至69頁)。惟查:
①A 女於96年5 月20日13時06分在嘉義市警察局婦幼隊製作 第一次警詢筆錄時(詢問人為員警黃愛鳳):
A 女先提到在「那個樹的那邊」看到阿伯,之後於A 女 提及妹妹有開門,母親A1問「妹妹在哪邊開門?開誰的 門?」「哪一個阿伯」時,A 女貼近母親A1耳邊說話, A1問:「樹旁邊那個門是不是」,A 女點頭等情,有原 審104 年12月31日當庭勘驗A 女96年5 月20日警詢錄影 光碟譯文存卷可證(原審卷一第220 至224 頁)。 惟之後A 女與母親A1、員警就性侵加害者為何人所為對 話如下:(員警指黃愛鳳
A1 :阿樹旁邊的門,妹妹怎麼會開?拜拜阿伯的門? 還是樹旁邊的門?
(A 女貼近A1耳邊說話)
A1 :哪邊的門?樹旁邊的門?
(A 女點頭)
A1 :是樹旁邊的門?
(A 女點頭)…
員警:那妳剛剛說,妹妹去開一個門,是開樹旁邊的門 嗎?
A1 :還是拜拜阿伯的門?
員警:妳有看到,對不對?
A 女:拜拜阿伯的門。
A1 :拜拜阿伯的門?啊妳有在拜拜阿伯的家嗎? (A 女點頭)
A1:有喔?啊拜拜阿伯有沒有在家?
A 女:有。…
員警:那誰?那誰?妳剛剛說有一個阿伯手指頭伸到雅 雅(即被害人)的屁股及尿尿的地方,那個阿伯 是拜拜的阿伯嗎?
(A 女點頭)
員警:是喔?是拜拜阿伯喔?




A1 :還是不認識的阿伯?要搞清楚喔!
員警:雅雅,那阿姨再問你一次,妳說有一個阿伯用手 指 頭伸進去雅雅屁股跟尿尿的地方,那個阿伯是 妳說的那個拜拜的阿伯嗎?是雅雅要告訴我那個 阿伯嗎?蛤?還是、還是別人?還是別的阿伯? A 女:別人。
A1 :別人喔?別人,要講大聲一點,不然阿姨聽不到, 阿姨。
員警:是嗎?
A 女:門…(聽不清楚)阿伯」。
員警:誰?
A 女:…(聽不清楚)。
員警:蛤?
A 女:…(聽不清楚)」。
員警:我聽不懂妳說什麼。
A 女:…(聽不清楚)。
員警:蛤?
A 1 :是哪一個?門的那個阿伯?
(A 女點頭)
有上開A 女警詢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譯文存卷可稽(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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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