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于正台
代 理 人 林柏霖律師
鍾典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上字第三三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七年九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 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36號損害賠償事件當 事人,為期明瞭民國107年9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中有關證人 許文鎮完整之陳述,以作為本件訴訟法律上之攻擊防禦方法 之依據,而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 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