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林安裕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富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全葉工程顧
問有限公司、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等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105年度勞上易
字第32號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4,380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又依據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968元,是本件應徵裁判 費3,968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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