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92號
TCHV,107,上,192,2018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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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呂明珠 
     鄭茂欣 
     鄭美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鄭玉李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核其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680,206元(0000000 +500000
+0000000=0000000),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6,29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之1、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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