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95號
上訴人 何立平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複代理人 陳 隆 律師
上訴人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余信昇
上訴人 林嫩碧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光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
上訴人 林景熙
林景碩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韓忞璁 律師
被上訴人 張克維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複代理人 莊典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7頁中關於「昌平路5段32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昌平路5段31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