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395號
TCHV,106,上,395,20180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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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95號                                        
上訴人   何立平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複代理人  陳 隆 律師
上訴人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余信昇 
上訴人   林嫩碧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光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
上訴人   林景熙 
      林景碩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韓忞璁 律師
被上訴人  張克維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複代理人  莊典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7頁中關於「昌平路5段32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昌平路5段31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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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