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7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建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建中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 107年3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應依 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案受刑人羅建中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 2 年 8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各犯行共計2罪,前於該判決已 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 件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 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 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 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 出,亦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 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應 其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羅建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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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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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
│ │(共2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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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11.22 │104.11.14 │104.11.15 │
│ │(共2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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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 │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5660號 │偵字第31399號 │偵字第31399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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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桃園地方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9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84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8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05.05 │107.01.25 │10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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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桃園地方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9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84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84號 │
│決├────┼───────────┼───────────┼───────────┤
│ │判決確定│105.05.30 │107.01.25 │107.01.25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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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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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 第7045號 │3593號 │3594號 │
│ │2.編號1所示2罪定應執行│ │ │
│ │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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