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鄭香德
鄭葉麗真
鄭秀珠
鄭香其
再審被告 顏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
26日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6號及107年1月19日最高法院106 年
度台上字第27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起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零叁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第77條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1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6號、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27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628,990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再審裁判費263,916 元,再審原告僅繳納44,713元(本 院卷第82頁),尚欠219,203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 502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附表: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1137、1147地號土地)於101、103年度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9,000元、147,000元,以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附圖一、二、三所載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1137⑴部分面積20.55㎡+1147⑴部分面積50.56㎡)×系 爭1137、1147地號土地於101年度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 109,000元=7,750,990元。
二、1137⑵、1137⑶、1137⑷及1147⑵、1147⑶、1147⑷部分,
面積各為17㎡、3㎡、9㎡、28㎡、4㎡、13㎡,面積合計74 ㎡(其餘1137⑺、1137(A)、1147⑺、1147⑻及1147(B)部分 為二、三樓之建物,不另占用土地面積),按再審被告於10 3年6月16日追加當時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為10,878,000元(74㎡×147,000元/㎡﹦10,878,000元) 。
三、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628,990元(即7,750,990 元+ 10,878,000元=18,628,99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