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468號
TPHV,107,聲,468,201809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簡大川
代 理 人 楊思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俊寬林俊慧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 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法 扶會基隆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 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全部扶助,有聲請人所提法扶會 基隆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法扶會專用委任 狀可憑(見本院卷第4至10頁);復經核閱本院107年度上易 字第240號事件案卷之原審判決,及兩造訴訟中之攻擊、防 禦內容,尚難認聲請人之附帶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 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