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更一字,107年度,23號
TPHV,107,抗更一,23,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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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更一字第23號
抗 告 人 鄭漢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
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106年度事聲字第7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主張:債務人朱耕廷(下稱朱耕廷)於民國101年間 擔任伊公司董事長,債務人彭綵玲(原名彭惠珠,下稱彭綵 玲,其與朱耕廷2人,下合稱朱耕廷等2人)則為董事,且同 時分具第三人富誼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神龍健康 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誼康公司)之大股東、董事 長身分,其2人於伊公司101年5月8日董事會開會時,未揭露 與富誼康公司之關係,復於伊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以自有資 金投資富誼康公司之投資案後,隨即於翌日辭去伊公司董事 長、董事職務。伊於同年月10日召開董事會,選任抗告人擔 任董事長,並於同年月23日召開董事會通過以新臺幣(下同 )8050萬元購買富誼康公司股票3500張之議案。抗告人乃於 同年5月29日、同年6月1日代表伊與富誼康公司股東余玉梅 、江淑美簽立股權買賣契約書,依序以5750萬元、2300萬元 購買富誼康公司股份250萬股及100萬股(共350萬股,下稱 系爭股票)。嗣因富誼康公司之營收不如預期,伊公司董事 會於同年6月20日決議出售系爭股票,致受有投資損失3850 萬元。伊於102年底申請公開發行時,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認為伊購買系爭股票之交易為有問 題交易,經查證後,發現富誼康公司於100年12月31日之實 收資本額只有1200萬元,於101年3月31日膨脹到6200萬元, 增資高達5000萬元,且股東余玉梅僅是公司總機人員,根本 無資力可取得高達1000萬元之富誼康公司股票,顯見朱耕廷 等2人係以富誼康公司假增資方式,欺騙伊購買系爭股票。 抗告人明知上情,竟配合朱耕廷等2人執行前揭董事會決議 ,承購富誼康公司股票,致伊受有3850萬元之損害,構成侵 權行為。抗告人、朱耕廷等2人及富誼康公司應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又抗告人原持有伊公司股票(下稱相對人股票) 43萬6343股,先後於附表編號2至6號所示日期,以出售或贈 與方式處分讓與他人,於103年6月26日並辭任董事長職務; 迄106年6月6日為止,抗告人持有股份僅剩1343股,顯見抗



告人有積極處分財產之行為,其將相對人股票贈與他人,亦 屬浪費財產行為,唯恐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爰 聲請對抗告人、朱耕廷等2人及富誼康公司之財產,在24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如認假扣押之原因釋明尚有不足, 伊願供擔保聲請准為假扣押等語。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6 年7月4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76號處分(下稱原處分)准許 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原裁定駁回 異議。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係因於103年初甫獲一子,為感念配偶王 菜鳳辛勞,且伊將大部分資金用於籌組台灣粒線體公司應用 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粒線體公司),無多餘現金可 供贈與配偶,乃於103年3月31日將伊持有之相對人股票10萬 股贈與王菜鳳,非浪費財產;又伊於103年3月間辭任相對人 公司董事長後,欲加碼投資台灣粒線體公司,始於同年7月 22日、10月22日,以每股10元價格依序出售相對人股票15萬 股、5萬股予他人,以籌措資金,並於103年11月13日將出售 所得用以認購台灣粒線體公司股票共16萬股。伊處分相對人 股票之行為,並非刻意隱匿財產或對財產為不利益處分行為 。相對人並未釋明假扣押原因,原處分及原裁定准許相對人 假扣押之聲請,容有違誤等語。
三、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 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 因均應加以釋明,如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 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即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 假扣押。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 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 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均屬該 當。
四、經查:
(一)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01年5月10日繼任其公司董事長後,明 知朱耕廷等2人係富誼康公司之大股東、董事長,竟執行前 揭101年5月8日董事會決議而承購富誼康公司股票,掏空相 對人之公司,因富誼康公司營收不如預期,伊經董事會於10 2年6月20日決議出售富誼康公司全部股票,因此受有3850萬 元投資損失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股 票買賣意向書、股權買賣合約書、公司轉帳傳票、臺灣銀行 匯款申請書回條聯、陽信銀行存摺影本、金管會102年12月5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9421號函、富誼康公司100年至101年 度資產負債表、刑事告訴狀為證(見原法院106年度司裁全 字第276號卷〈下稱司裁全卷〉第8至34頁),堪認相對人就 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部分,已有一定程度之釋明。(二)另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及朱耕廷等2 人在102年間前述違法行為曝光後,即積極處分名下財產, 致抗告人所持有之相對人股份數由43萬6343股降為1343股, 其中10萬股係由抗告人贈與其妻王菜鳳等情,有相對人所提 出抗告人及朱耕廷等2人於101年12月31日至106年6月6日止 持有相對人股票之股份明細表、股權異動明細表(見司裁全 卷第35至95頁;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2號卷第13頁),及股 東帳冊、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7、25 至27頁)可參,足認抗告人確有於如附表編號2至6號所示日 期,處分其名下財產之事實。又抗告人先後於附表編號3至6 號所示日期,出售相對人股票予第三人,其雖陳報均以每股 10元出售(見本院卷第13頁),惟該出售每股價格,或與伊 取得股票之單價10元相同,或與其取得股票之單價9.5元、9 元相差無幾,此觀之卷附股權異動明細表即明(見本院卷第 17頁、司裁全卷第93至95頁)。審酌抗告人先後贈與、出售 其所持有相對人股票之時間點,分別落在相對人公司於102 年間申請上市而遭金管會認為其購買系爭股票為有問題交易 之後約3個月、抗告人103年6月26日辭任董事長後約5個月、 及相對人於105年5月對抗告人提出刑事告訴後之1個月內, 且其所持有之未上市之相對人股票,不得透過公開市場交易 ,僅得洽特定人認購,非經由電腦撮合交易,則其出售前開 股票之真正獲利情形,是否高於或與相對人股票當時之市值 相當,而使其處分財產之結果仍使資產有所增長?有無相對 人所主張抗告人於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下,仍以贈與 股票而未取得任何對價之方式,浪費財產,且積極處分相對 人所得掌控之股票,致相對人日後於債權執行時難以掌握抗 告人之財產,有難以執行之情?均非無疑。況抗告人抗辯其 於103年7月22日、同年10月22日先後出售相對人股票所得之 金額共計200萬元,然其於103年11月13日取得台灣粒腺體公 司股票之金額為160萬元,尚有差額40萬元未見其流向;且 依107年1月30日列印之抗告人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可知抗告 人名下之財產總額為1820萬984元,除其中2筆房屋及1筆土 地等不動產合計價值約495萬154元外,其餘財產均為易於變 動移轉之股票,可見抗告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相對人主張 之債權3850萬元相差懸殊,確有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之虞 ,堪認相對人就抗告人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之事,已經提出證據予以部分釋明,雖其所舉證尚未充分 釋明滿足,惟其既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核符民事 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 扣押,自應准許。
(三)原處分審酌相對人就所主張假扣押之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 ,而就假扣押原因,雖未能全盡釋明之責,惟其既陳明願供 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 項、第527條之規定,酌定相對人以2400萬元或同面額合作 金庫銀行竹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擔保後,得對於 抗告人之財產在24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抗告人以 240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各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以求平衡,應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原處分附條件而准許假扣押之聲請,核無違誤,原裁定予 以維持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為抗告訴訟費 用負擔之裁判。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抗告人於102年12月1日起至106年6月6日止之期間內讓與 相對人公司股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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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轉讓股數│持有股份數│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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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12月1日 │0 │31萬4343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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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年3月31日 │10萬股 │21萬4343股│贈與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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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年7月21日 │15萬股 │6萬4343股 │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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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年10月22日 │5萬股 │1萬4343股 │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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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5月26日 │8000股 │6343股 │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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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年6月20日 │5000股 │1343股 │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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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誼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