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997號
抗 告 人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守易
代 理 人 周憲文律師
吳家維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春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事聲
字第12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 物即如附表所示之35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原法院民 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委託阿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下稱阿里事務所)鑑定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 億2,92 5 萬4,000 元,與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市價約略相當,應 得採為拍賣底價,詎執行法院逕以前次執行最後拍賣流標底 價為基礎,核定系爭土地之拍賣底價為1 億3,158 萬元,致 不當減損執行債務人之財產高達9 千餘萬元,且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第3 次公開拍賣時僅以9,100 萬元拍定,與市價 有極大差距,致執行債務人之權益受有重大損害,乃聲明異 議請求執行法院撤銷第3 次拍賣,經執行法院於107 年5 月 22日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96622 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處分) ,抗告後亦經原裁定駁回。爰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 定等語。
二、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 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 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 限,強制執行法第80條、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故鑑定人估定之價額以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意見 ,僅為執行法院核定最低拍賣價格之參考,執行法院不受其 拘束,且執行法院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執行 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執行法院所核定之最低底價,僅限制 投標人之出價不得少於此數額而已,就願出之最高價則不受 限制,拍賣物果值高價,於應買人之競價過程中應可以合理 價格賣出,而無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權益,自不容債權人 或債務人任意指摘執行法院所核定之底價為不當(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3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263 號裁定意旨參
照)。復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92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 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且無債 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 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 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20%;再行拍賣期日, 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 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 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20%。又按2 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 動產,執行法院依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應買3 個月而無人應買 ,債權人不得或不願承受,或經債權人聲請再減價拍賣而無 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 ,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此觀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 、 2 項規定即明。結案後,倘債權人又對同一不動產聲請強制 執行,並聲請引用前案之鑑價報告及拍賣底價,作為本案第 一次拍賣之最低價額時,為免再鑑價而徒增勞費,影響債權 人及債務人權益,執行法院非不得審酌前後二案間隔期間之 長短、不動產價格之波動等情形,逕以該前案最後一次拍賣 底價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後核定底價,進行本案之拍賣程序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9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系爭土地於前案即原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30127 號強制執行 事件(下稱執行前案)執行拍賣程序,惟經二次減價拍賣未 拍定,經公告應買3 個月,於106 年7 月4 日特別拍賣程序 後之減價拍賣(即前案第4 次拍賣)之公告底價為1 億1,86 6 萬2,000 元,均無人應買,債權人亦未承受,依強制執行 法第95條第2 項規定視為撤回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有原法 院106 年7 月23日新北院霞98司執明30127 字第48275 號函 影本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05 、107 、109 頁)。本件相對 人於106 年8 月21日再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司執字第 00000 號債權憑證、原法院94年度拍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系爭土地。執行 法院委託阿里事務所就系爭土地鑑定價格,該所於106 年10 月5 日出具鑑定報告書認價額為2 億2,925 萬4,000 元。執 行法院就上開鑑價報告、執行前案第4 次拍賣底價,併參酌 債權人即相對人、債務人即抗告人之陳述意見後,核定以1 億3,158 萬元為107 年3 月20日第1 次公開拍賣底價,但無 人應買,經107 年4 月17日以底價1 億529 萬元進行第1 次 減價拍賣(即第2 次拍賣),亦無人應買,於107 年5 月15 日以底價8,438 萬元進行第3 次拍賣,終以9,100 萬元拍定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執行前案卷宗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並有系爭執行名義、上開鑑定報告書、兩造陳述意見 狀、各次拍賣公告及拍賣不動產筆錄等影本可稽(系爭執行 事件卷【下稱執行卷】影卷一第3 至44頁、影卷二第5 至38 頁、影卷三第3 至76、109 至122 頁、影卷四第21至31、43 至53、77至89頁)。
㈡抗告人雖主張執行法院核定本件第1 次拍賣底價1 億1,866 萬2,000 元,顯低於阿里事務所之鑑定價格或系爭土地之公 告現值,悖離與「市價相當」之核定原則,歷次拍賣核定之 底價違法不當,損害其權益,拍定之結果亦應撤銷云云,並 提出系爭土地之107 年公告現值表、鄰近地號土地之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檢索結果等為證(本院卷第65至69頁) 。惟查,系爭土地之筆數眾多,土地使用分區相異,包含保 護區、道路用地、甲種工業區等,部分土地並有三七五租約 登記(詳如附表所示)、第三人占有使用中,另部分土地上 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抗告人代理人亦曾於105 年1 月6 日陳稱三七五租約當初都是承諾永久讓佃農使用等情( 詳如拍賣公告所載,執行卷影卷四第48至52頁),可知使用 情形複雜,而卷存證據無從判斷與抗告人所提實價登錄上之 成交個案之使用狀況是否相同,亦難逕以各筆土地之公告現 值核價。再者,系爭土地前經執行前案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 價拍賣,仍未拍定,而執行前案最後一次即106 年7 月4 日 第4 次拍賣核定底價為1 億1,866 萬2,000 元,尚無人應買 ,阿里事務所固然於106 年10月5 日出具鑑定報告書認系爭 土地價額為2 億2,925 萬4,000 元(執行卷影卷二第15至17 頁),金額高出上開流標底價1 億1,000 萬餘元,然兩者相 距僅3 個月,佐以當時並無重大經濟變遷,執行法院衡酌系 爭土地歷經執行前案多次拍賣均無人應買,及債權人、債務 人之意見後,為期儘速拍定,以免徒增拖延執行程序,期使 債權人之債權儘速獲得清償,含抗告人在內之債務人積欠之 本息、違約金及執行費用不致繼續累積,而未逕以上開鑑定 價格為拍賣底價,核定本件第1 次拍賣底價1 億1,866 萬 2,000 元,已高於執行前案最後一次拍賣之底價,尚難認有 何侵害抗告人之權益。
㈢復查,執行法院核定以1 億3,158 萬元為107 年3 月20日第 1 次公開拍賣底價,仍無人應買,經107 年4 月17日以底價 1 億529 萬元進行第1 次減價拍賣(即第2 次拍賣),亦無 人應買,於107 年5 月15日以底價8,438 萬元進行第3 次拍 賣,執行法院酌減拍賣最低價額,未逾底價20%(1 億529 萬元×0.8 =8,423.2 萬元<8,438 萬元),符合強制執行 法第91條、第92條規定。又107 年5 月15日之第三次拍賣,
拍定人蔡錫麟、吳家登已於投標前先繳納保證金,並以投標 方式為之,且執行法院當眾開標,並朗讀投標書,結果以標 價9,100 萬元拍定(執行卷影卷四第77至81頁),亦符合強 制執行法第85條、第86條、第88條規定,難認有何違法之情 形。而拍賣底價僅為該次拍賣之最低價格,拍賣程序係以競 標方式購買並由最高價者得標,並未限制應買人所得購買之 最高價格,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倘如抗告人所稱高於執行法 院核定之底價,衡情當有買方願出價投標,不致影響抗告人 之權益,而參酌執行前案歷經4 次拍賣,均無人應買,債權 人亦未承受,本件拍賣迄至第3 次拍賣始順利拍定,益徵執 行法院核定之拍賣底價應無過低而顯屬不當之情事。況依前 揭說明,執行法院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既原屬於執 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從而抗告 人關於執行法院核定拍賣價格之指摘,洵非可採,抗告人聲 明異議請求撤銷第3 次拍賣,無從准許。
四、至於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另聲明請求撤銷本件第1 次拍賣、 第2 次拍賣程序及重新核定第1 次拍賣程序之最低拍賣底價 部分云云(本院卷第15、16頁),因此部分非原聲明異議內 容,復未經原處分、原裁定就此作成任何決定,尚非本件抗 告範圍,本院無從審究,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第3 次拍賣之拍定程序並無違法,則原處分 及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 ,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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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目├────┤範 圍│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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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217 │ │286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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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478-10│ │295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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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478-17│ │80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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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478-22│ │46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甲種工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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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4-3 │ │7346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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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4-4 │ │4155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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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4-5 │ │62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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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4-11│ │789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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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4-13│ │377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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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5-2 │ │418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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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4-1 │ │630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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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 │ │1096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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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1 │ │1105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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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2 │ │193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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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3 │ │1465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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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4 │ │881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1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5 │ │41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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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6 │ │1026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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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7 │ │2347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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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8 │ │9530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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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 │ │5259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2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1 │ │83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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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2 │ │974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
│2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3 │ │655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2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4 │ │1323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
│2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5 │ │8343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2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29-1 │ │17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2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29-4 │ │73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2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324-6│ │861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30│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362 │ │1178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守易。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3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443-2│ │1249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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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443-3│ │608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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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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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443-4│ │1943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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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605 │ │1707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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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625 │ │180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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