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07年度,31號
TPHV,107,勞聲,31,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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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盧振羽
代 理 人 蘇衍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相對人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1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勞上字第三一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四日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 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 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7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記載與伊印 象有落差,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准予交付上 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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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