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6年度,44號
TPHV,106,重再,44,2018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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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44號
再審 原告 簡傳祐
      簡坤城
      簡坤霖
      簡義翔
      簡坤照
      簡坤在
      簡韵芳
      簡春嬌
      簡炳煜
      邱彥甄(即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
      簡志穎(即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
      簡鳳伶(即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
      簡志榕(即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
      簡嘉賢(即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再審 被告 簡阿森
      簡錦銘
      簡阿美
      簡錦郎
      簡阿雪
      簡錦川
      簡嘉儀
      簡美玲
      簡銤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彥甄簡志穎簡鳳伶、簡志榕、簡嘉賢為再審原告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 前,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 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10日辯論終結,於107年5月15日宣判。上訴人簡宣德於民 國107年5月28日死亡,其配偶邱彥甄、子女簡志穎簡鳳伶 、簡志榕、簡嘉賢為其法定繼承人,有個人基本資料表、繼



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8頁、第195-197 頁)。而本院函詢上訴人簡宣德戶籍地所在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邱彥甄簡志穎簡鳳伶、簡志榕、簡嘉賢並未拋棄 繼承,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8月20日桃院豪家澤107 年度(行政)繼字第107082015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99 頁)。茲邱彥甄簡志穎簡鳳伶、簡志榕、簡嘉賢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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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