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6號
上 訴 人 何玫青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上訴人 賴博文
陳錦玲
賴芳如
簡宏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號背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涉嫌背信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上訴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參以兩造認該刑事案件之判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暫 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232頁),為免裁判兩歧 ,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