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785號
TPHV,106,重上,785,2018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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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連惠心
訴訟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方文萱律師
      張哲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繳第三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新臺幣陸萬陸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等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本息 ,經原審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 院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 棄,核其上訴利益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0, 000 元。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繳納216,000 元,有 本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可稽,已溢繳第三審裁判費66 ,000元。則其聲請退還,依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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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