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劉憲宗即劉憲宗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吳子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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