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5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陳瑞斌律師 蘇淑華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清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周泰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被上訴人 應普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雨台被上訴人 師秀玓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租賃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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