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10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沈若君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下午3時
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上訴人原秀
朗路工作地點遭屋主退租、辦公室監視器設置時間之證據或聲請
調查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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