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74號
TPHV,106,上,74,20180910,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74號
附帶上訴人 張中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代 理 人 蔡皇其律師
附帶上訴人 張光生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附   帶
被上 訴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
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附帶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5 年11月30日原法院10 3 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萬7,664 元,惟附帶上訴人僅繳 納9 萬4,312 元,尚有差額31萬3,352 元未據繳納。審判長 乃於107 年6 月5 日當庭裁定命附帶上訴人應於10日內予以 補繳,並為附帶上訴人當庭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本院107 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40 頁) 。然附帶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乙紙足 憑(見本院卷四第198 頁),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黃若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1/1頁


參考資料